Article 4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引养、放生、引种外来动植物物种的,由刘公岛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