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节约用水条例Article 7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相关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3Article 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