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农业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发展节水灌溉,建设节水型农业示范区和节水型灌区。已建成的农业用水设施不符合节水灌溉标准的,应当进行更新改造。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节水抗旱粮种选育,推广测墒灌溉、保水剂应用、水肥一体化等节水措施,提高黄河水资源用水效率。

Local Regulations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