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旅游业的财政投入,将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新业态培育、旅游宣传推广、游客招徕和品牌创建奖励、旅游人才培养等。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旅游业,加大精品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力度,积极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推动重点旅游项目、重点旅游基础设施等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