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和考核激励机制,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