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旅游发展与乡村振兴融合对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挖掘农村自然资源、现代农业和特色民俗风情,引导设计、开发、推广乡村休闲旅游精品线路,培育乡村旅游示范点,推动乡村旅游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旅游道路、停车场、通信网络、绿化、给排水、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鼓励和支持乡村旅游经营者开发休闲农业、观光农业,发展具备旅游功能的定制农业、会展农业、家庭农场、家庭牧场等新型农业业态。
鼓励和支持乡村居民、返乡人员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从事民宿旅游。鼓励和支持旅游企业或者社会力量参与建设、改造和经营民宿旅游。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将符合条件的乡村休闲旅游项目纳入科普基地和中小学学农劳动实践基地范围。
Local Regulations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