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在进行船舶水上修造作业前,船舶应当向船舶修造厂说明船上污染物的性质、数量、种类和位置等情况。船舶修造厂与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明确双方防污染管理主体责任,以及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污染清除的主体责任。
在船坞内进行船舶修造作业的,船舶修造厂应当将坞内污染物清理完毕,确认不会造成水域污染后,方可沉起浮船坞或者开启坞门。
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水上和岸上船舶修造及其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检查,防止作业活动造成环境污染。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