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具备岸电供应条件的港口、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应当向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提供岸电,但岸电设施临时发生故障,或者恶劣气候、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下无法提供岸电的除外。岸电未覆盖所有泊位的,港口经营人应当为具备受电设施的靠港船舶优先安排岸电泊位进行港口作业。

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靠泊岸电泊位,应当使用岸电,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鼓励港口经营人等有关单位对使用岸电的船舶实施减免岸电服务费等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