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进、出主路的机动车不得妨碍相关车道内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
(二)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仍在路口的,应当让其先行;
(三)通过有方向指示信号灯并设置待行区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信号灯指示依次进入待行区停车等候;
(四)严禁在有路灯照明的城市道路或者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使用远光灯;
(五)严禁互相追逐、竞驶、竞技、驾驶表演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六)通过学校、幼儿园门前应当减速慢行;
(七)不得故意在交通流量大的主、次干道上缓慢行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