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在批准城市道路沿线的大(中)型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等重大建设项目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影响进行评价。
未进行道路交通影响评价或者对道路交通有重大不利影响又无法消除的重大建设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批准。
道路沿线大型建筑改为商场、会展、娱乐、餐饮、学校等可能影响道路交通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批准前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道路交通影响评价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