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Amended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时,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经济犯罪处理。依法对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核心技术骨干等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全面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畅通涉企案件绿色诉讼通道,推进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机制改革,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提升审判、执行的质量和效率。
人民检察院办理涉企刑事案件时,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在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的同时,可以要求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督促其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
公安机关应当对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生产经营者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置,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Local Regulations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