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及时解决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议事协调工作机制,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由其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

承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有关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