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经营者发行预付卡,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地向消费者介绍预付卡购买、使用相关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预付卡或者为消费者办理续卡:

(一)按照国家和省信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且信用尚未修复的;

(二)按照国家和省信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信用尚未修复的;

(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四)申请注销或者正在办理注销手续的;

(五)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受到刑事追究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