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本市行政区域内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的发行、兑付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例所称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以下简称“预付卡”),是指经营者以预收资金方式发行的,供消费者按照约定,在经营者乃至其所属集团、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可以分次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实体凭证和虚拟凭证。实体凭证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载体;虚拟凭证包括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以及其他约定信息等载体。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