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控制在泉水补给区和汇集出露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在泉水补给区和汇集出露区禁止建设的区域范围内,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立项、规划、用地、环评手续,确需建设的公共设施和公益类项目除外。

在泉水补给区和汇集出露区保护范围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市名泉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泉水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提出名泉保护书面审查意见。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部门在作出规划审批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将名泉保护书面审查意见作为规划审批和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中涉及名泉保护设施的内容纳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范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名泉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