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市、有关区县名泉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调查名泉分布情况,组织设立名泉标志;按照名泉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埋设界碑(桩)和提示标识;综合运用文字、图片、视频影像等技术手段详细记录名泉名称、位置、喷涌状态、保护范围、周边环境现状和相关地质条件等信息,建立和完善名泉档案。
市、有关区县名泉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普查,对名泉数量、存续状况和变化情况在名泉档案中予以完整记录。
市、有关区县名泉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泉群喷涌规律的研究,对可能消失、干涸的名泉及时采取精确补源等应急补救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