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能源、化工、建材等高耗水产业节水减排,限制高耗水产业发展。列入高耗水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淘汰类高耗水产业目录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不予批准。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工业企业应当推进水循环使用、梯级利用、分质利用,优先采用节水技术装备。工业间接冷却水、冷凝水应当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