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与水资源条件、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编制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和开发区、新区规划等,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未经论证或者经论证不符合水资源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该规划。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