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引黄干渠保护范围内,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对个人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