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在引黄干渠管理范围内进行管道、缆线、交通设施等工程建设的,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并报送审批服务部门。

审批服务部门对报送的建设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因建设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占压、损坏引黄干渠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无法恢复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