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责任区范围一般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外侧一定区域。具体范围由市或者区绿化市容部门,按照市绿化市容部门公布的标准划分确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
(二)河道的沿岸水域,由岸线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水闸以及栈桥、亲水平台等设施占用的水域,由相关设施的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码头及其附属设施、停靠船舶占用的水域,由码头的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轨道交通、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铁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绿地、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农贸市场、会展场馆、商场、超市、餐饮、宾馆、沿街商户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个人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周边区域,由相关单位负责。
(七)施工工地由工程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建设单位负责。
(八)保税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地的区绿化市容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
区际接壤地区管理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市绿化市容部门予以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