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垃圾、装修垃圾无法及时运输、处置的,市绿化市容部门可以对区域内生活垃圾、装修垃圾投放、驳运、收集、运输、处置方式及时间、场所等作出临时调整。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调整的要求,及时收集、驳运生活垃圾;区绿化市容、房屋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指导、督促和协调。因特殊原因,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无法履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生活垃圾收集、驳运工作。
对于生活垃圾、装修垃圾以外的其他废弃物,需要协同处置的,有关部门应当会同绿化市容部门制定协同处置方案,确保环境卫生设施正常运转和其他废弃物的及时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