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工程施工单位施工中产生的建设工程垃圾应当堆放在固定地点,并及时清运。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工程所在地的区绿化市容部门备案,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委托取得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许可证的单位运输。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或者委托未取得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许可证的单位运输建设工程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承运建设工程垃圾的单位,应当取得市绿化市容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许可证;运输单位不得承运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工程施工单位产生的建设工程垃圾。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依法暂扣违法当事人的运输工具。
运输建设工程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统一标识,统一安装、使用电子信息装置,随车辆、船舶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证。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运输建设工程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按照交通、公安以及海事部门规定的区域、时间行驶,不得超载运输建设工程垃圾。
禁止擅自倾倒、抛撒、堆放、处置建设工程垃圾。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或者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对情节严重的运输单位,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吊销其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许可证。
建设工程垃圾中的建筑废弃混凝土,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回收和资源化利用。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会同市绿化市容部门另行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