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等户外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对户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缺失、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换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设施,设置者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拆除;拒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台风、暴雨、暴雪、雷电等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设置者应当加强对户外设施的安全检查,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设置者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测。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户外设施安全监管工作,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专业检测单位对户外设施进行安全抽检;必要时,可以组织实施户外设施的集中安全检查和整治。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