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或者利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并可以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临河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屋顶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在阳台外、门窗外、屋顶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