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人民法院在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送达受害人、加害人,同时送达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也可以视情送达救助管理机构、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等。

公安机关应当协助督促加害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出警处置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并向人民法院通报。

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应当做好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的定期查访、跟进记录工作;发现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向人民法院报告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必要时对受害人、加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