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单位,应当及时受理,不得拒绝、推诿,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下列工作:
(一)劝阻家庭暴力行为,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告知加害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及时保护或者隔离家庭暴力现场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
(三)告知受害人法律救济途径;
(四)协助受害人报案,根据受害人情况和意愿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庇护救助等;
(五)为受害人提供家庭纠纷调解、心理辅导、法律咨询等服务;
(六)做好登记、转介、协办、跟进、查访等其他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