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三)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

市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的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各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由本市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根据会议审议议题的需要,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可以采用在会议现场或者通过网络视频等方式。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2,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