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Article 13Amended列入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部分代表要求撤回,坚持提出该议案的代表不足十人的,经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同意,大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不列入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提出议案的部分代表要求撤回,坚持提出该议案的代表不足十人的,该议案的办理工作即行终止。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8, 2022Article 1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