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本市鼓励各类投资者在商务区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支持其集聚业务、拓展功能。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依法享受资金管理、贸易物流、物品通关、数据流动、人才引进、人员出入境等便利化措施。

支持商务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建立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鼓励跨国公司在商务区设立全球或者区域资金管理中心。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