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与办公用房使用单位签订使用协议,核发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凭证。使用凭证可以用于办理使用单位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大中修项目施工许可申请等,并可以作为安排物业服务等经费的依据。各级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机关办公用房标准,在核定面积范围内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

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使用单位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和指导。各级机关维修办公用房,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执行维修标准和安全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