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推行机关资产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市、区两级机关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公务用车等权属按照规定统一登记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乡镇机关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公务用车等权属登记由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结合本区实际参照执行。
各级机关应当加强资产日常使用管理,健全资产账卡,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资产安全完整。
各级机关不得违规对外出租、出借资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机关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各级机关处置资产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经同级机关事务管理、财政部门审核或者备案。
机关资产出租、处置等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