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Repealed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遵循优先保护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的原则,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