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的具体工作。

市、区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

市、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工作。

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修缮与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与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