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或者三个以上代表团,可以提出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如审议中发现有需要调查的问题,可以由主席团提出建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调查,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6,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