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各级河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河长、本级总河长进行提醒、约谈、通报;需要追究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巡查责任河湖的;
(二)对发现的问题处理不及时或者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三)未按照要求落实本级总河长、上一级河长交办事项的;
(四)对河湖管理突出问题、社会公众反映的问题处理不及时或者处理不当的;
(五)目标任务落实不到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六)其他未按照规定履行河长职责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