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各级河长制工作办公室应当建立和完善河长制工作督查制度,对下一级河长制组织体系以及总河长、河长、河长制工作办公室履职情况、河湖管理保护情况开展督查。

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应当书面通报被督查单位。被督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整改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