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1

In force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其中,厨余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餐厨废弃物)以及农贸市场、果品批发市场等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

(二)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

(三)园林绿化垃圾,是指因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养护管理以及暴雨、台风等特殊因素影响,集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