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市容环卫管理工作需要,按照严格管理和总量控制、逐步减少的原则,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明确城市管理协管人员配置标准,采用公开招录的方式配备城市管理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协管人员从事辅助性事务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管理协管人员在从事辅助性事务时应当穿着统一的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标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执法事务;
(二)恐吓、辱骂、殴打、滋扰行政相对人,采取违法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从事辅助性事务;
(三)参与与所从事辅助性事务有关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其他单位和个人;
(四)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协管人员着装的管理,非城市管理协管人员不得穿着城市管理协管人员服装、佩戴城市管理协管人员标志标识。
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聘用的协管人员从事市容环卫管理辅助性事务的指导、教育培训。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