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垃圾分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垃圾分类意识,推动公众垃圾分类习惯养成。

教育部门应当将垃圾分类知识作为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公共场地的户外广告应当有垃圾分类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鼓励产品生产者在产品或者外包装上印制垃圾分类标志,注明产品或者外包装对应的垃圾分类方式。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推动将垃圾分类相关内容纳入居(村)民公约,动员、引导居(村)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共同维护美丽宜居家园。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