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的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

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规定收集、运输:

(一)可回收物定期收集,运输至可回收物分拣中心或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单位;

(二)有害垃圾定期收集,运输至依法设置的贮存、暂存场所或者处置设施点;

(三)厨余垃圾每天定时定点收集,使用专用车辆采用密闭方式运输至转运站或者处置设施点;

(四)其他垃圾每天定时定点收集,运输至转运站或者处置设施点。

建筑垃圾应当由符合要求的单位收集、运输至资源化利用等处置场所。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园林绿化垃圾的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园林绿化垃圾,清理作业现场,保持收集设施设备和周围环境整洁。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