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日常使用的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随意占用、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依法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库容已满或者确定不再使用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实施封场,并按照规定进行生态修复。生态修复方案应当征求公众意见,修复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