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急救医疗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包括院前医疗急救和社会公众急救。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按照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本条例所称社会公众急救,是指在突发事件或者意外伤害现场,社会组织和个人及时救护患者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