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设区的市及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的经济、民生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可以由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行使。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明确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的经济、民生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委托给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

广东省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政府规章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的经济、民生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交由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行使。

广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接的国家管理职权,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以交由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行使。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