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合作区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广东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工作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分别向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广东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及其工作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