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以大运河文化为主题的戏曲、文学、影视、书法、美术等领域的文艺精品创作、展演展播活动,弘扬传播大运河文化。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大运河文化研究,加强大运河文化相关研究机构和高端智库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增设大运河文化相关研究方向,推进学术交流活动,促进研究成果转化利用。
鼓励、支持编写适合中小学生特点的大运河文化读本读物,开设校本课程,设计研学线路,开展实践教学,组织学生走进大运河文化遗产宣传展示场所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传播基地,增强学生对大运河文化的认同、传承和弘扬意识。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