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数字化建设,推进大运河文化基础数据产生、整合和数据库建设,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遥感监测、数字孪生等技术,推动大运河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共享和开发利用。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大运河文化综合大数据平台,丰富数字化应用场景,打造开放、安全的数字大运河系统。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探索运用物联网技术和空间信息技术,加强对大运河沿线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预防性保护和数字化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