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市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划,组织编制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并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明确遗产构成、遗产评估、保护整体措施、分类专项规划、规划分期实施方案等内容。
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经批准公布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原报批程序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