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整合现有支持开发区发展方面的资金,重点支持开发区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产业扶持、科技创新、生态环保等专项资金应当向开发区倾斜,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等各类基金项目应当优先安排在开发区。
开发区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设立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建立基金规模动态补充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