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区的规划与建设、设立与整合、管理与服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指的开发区,包括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开发区。国家级开发区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开发区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